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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米: 短劇被質疑"碰瓷"華為小米,諧音梗能隨便玩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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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余程冬,你被開除了。”


“我是驍米集團的蘇柒。”

“無人駕駛系統運行超過30秒


就會爆炸!”

這些名字和劇情是否有點似曾相識?

近日,一部名為《裁員後我的美女總裁求我復職》的短劇熱映。該短劇因存在多處劇情、人設與現實生活中華為、小米的業務相似,被質疑“碰瓷”華為、小米

例如,余程冬名字與華為高管余承東高度相似、驍米集團名稱似小米集團、蘇柒角色名音同小米SU7車型。短劇中還涉及無人駕駛車輛一旦上路行駛30秒,系統就會失控崩潰的情節,引發公眾聯想。對此,小米客服表示,已如實記錄該情況。目前,該短劇在相關播放平台已不可見。



網友紛紛吐槽短劇創作者的“奇葩腦洞”,直呼“太會整活”“小作坊下料太猛”。有網友直言,短劇什麼都敢拍,為博眼球毫無下限,“玩得過火了”。

用“諧音梗”改寫企業名稱,


嫁接高管姓名,

所謂的“娛樂”背後是否存在侵權風險?

一起來看《法治日報》律師專家庫成員、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玉律師的專業解讀!


1、劇中情節出現與現實企業(華為小米)、人物名稱(余承東)相似的設定,該如何認定?是否涉嫌侵權?

首先,就企業名稱相似性的侵權認定,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,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,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、藝名、網名、譯名、字號、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,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。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提到,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等引發混淆。劇中企業名稱與知名企業(華為、小米)高度近似,可能造成觀眾混淆,涉嫌侵權。另外,劇情涉及商業競爭、貶低性情節,例如無人駕駛系統爆炸等,易被認定為攀附商譽或商業詆毀而涉嫌侵權。

關於人物名稱相似性的侵權認定,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,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、盜用、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。”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,“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。”主角“余程冬”結合劇情足以使公眾聯想到余承東本人,可能會構成姓名權侵權。若情節被認定具有貶損性,同時侵害個人名譽權。

2、若影視劇以真人經歷進行創作改編,是否需要獲得授權?

改編真人真事需守住法律底線,在一定情況下需要獲得授權。一般而言,真實故事屬於“事實”而非著作權法定義的“作品”。然而,對事實獨創性表達可能構成作品,受著作權保護。“真實案例”若源於他人二次創作的作品,就會涉及作品的改編權、保護作品完整權、復制權、發行權、信息網絡傳播權等。此類作品的影視化改編應當取得相應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。

除著作權外,改編真人真事涉及原型人物的名譽權、隱私權、姓名權、肖像權等人格權。根據民法典一千零一十二條,自然人享有姓名權,有權依法決定、使用、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。如果采用該真實原型人物的姓名而未獲得授權,可能構成姓名權侵權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,自然人享有隱私權,如果改編的真人真事不為公眾所知,而是創作者自行挖掘或獲悉的,對此類真人真事進行改編,應當事先取得相應權益人的授權許可。當影片角色明顯對應現實中的原型人物時,未經授權就歪曲事實、過度誇大,或是對原型人物的品性、才能等方面進行不實刻畫,可能觸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條,行為人發表的文學、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,含有侮辱、誹謗內容,侵害他人名譽權的,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。原型人物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受損,進而造成名譽權侵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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